夫妻双方婚内签订财产协议
约定男方一套婚前房产
50%份额归女方所有
然而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
如今婚姻破裂
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
女方能否凭该份协议
要求得到相应补偿?
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,李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,婚后一年多喜得一女。
2021年,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,约定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50%的份额归陈女士所有。但直至婚姻走向破裂之际,两人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。
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女士离婚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。陈女士认为,根据协议约定,关于案涉房产,李先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。而李先生则认为他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内容,不愿意履行相关约定。
近日
上海黄浦法院审理了此案
并根据最新司法解释
促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
法官点评:
实践中,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“加名”的情况比较普遍。长期以来,这种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在法律上都被视为普通赠与。由此导致的结果是,倘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,给予方享有任意撤销权,可以随时反悔,使得原先的承诺成为一纸空文。这显然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,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。
综合上海黄浦法院(作者 王立帆)
来源:新闻坊